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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是否一定要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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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过错鉴定是否一定要尸检

不一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该规定指出对于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尸检,同时进行尸检对时间有严格的要求,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尸检,可能会因超过48小时,尸体本身腐烂造成无法进行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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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能进行尸检,导致死亡原因不明,患者一方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医患双方掌握的专业医疗知识不对等,患者去世会让家属完全陷入悲痛,一方面想要为患者讨回公道,另一方面从民俗的角度讲又不舍得破坏尸体的完整性。事实上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发生后,都需要进行尸检,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应当进行尸检,首先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病历封存,保存证据,然后通过分析病历,看医患双方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是否存在争议,如果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无争议,可不进行尸检。既不影响维权,又不破坏尸体。

二、医疗事故患者应如何封存病历资料

封存病历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是“封存”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书写完成的病历资料,第二方面是“复印”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给患者复印的病历资料。封存即时医患双方同时在场,将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的病历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核对,这时患者一方需要注意哪些是法律规定应当封存的,哪些并不是病历组成部分,不可以封存的,病历是否完整,是否缺少了核心病历资料?核对之后双方再共同对病历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封存,签字留档,并由医院保存。“复印”是在封存的过程中,将能够复印出来的病历资料都复印出来,这是要注意哪些是可以复印的,尽量复印全了,为诉前的准备提供更多的资料。

患者不明原因死亡或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家属行尸检查明死因,如家属拒绝尸检,必须签字确认(根据《民法典》口头告知并回复也合法),如医疗机构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日后因未行尸检导致不能进行司法鉴定,举证不能的责任也由医疗机构承担,但如果家属拒绝尸检,该举证不能责任又由患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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