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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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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二、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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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四)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苏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六)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涉及到医疗事故的发生原因来 进行进行认定,如果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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