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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收费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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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作为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对患者的治疗效果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提到当今时代下我国的医患关系,这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尤其是在面对一些比较少数的医疗事故的时候,患者家属理智冷静的做法应该是配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那么,医疗事故鉴定收费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一、医疗事故鉴定收费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支付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支付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制定

国家发改委公布《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及《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根据规定,尸体解剖的基准价为2500元至6000元不等;医疗纠纷鉴定每例收费4300元;伤残程度评定每例700元;精神状态鉴定为每例600元;手印鉴定则为每枚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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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因为作者没有办法确定您所属的具体地区,因为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收费标准是由当地的有关部门报物价局批准以后,有各级单位自己决定的,所以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的收费标准并不统一。关于鉴定的收费问题,也只能到鉴定机构当面询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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