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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伤残等级如何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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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事故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所产生的医患关系也越来越紧张。如果真的出现了医疗损害,是否能够评定伤残等级呢?关于医疗损害的伤残等级是如何认定的呢?下面就由作者为您总结一下关于医疗损害的伤残等级的评定的相关内容。

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两种类型相对应,患者的损害结果,即构成伤残时的等级评定方式也有两种:

一、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以生效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准),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于相应的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施行)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酿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规范。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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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严重功效停滞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一般功效停滞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即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于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患者无须再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直接套用即可。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 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十分荒唐的鉴定结论,即有些损害结果虽已十分明显,甚至达到一至二级伤残,却被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即损害结果不构成伤残,而法院也竟然会照此结论判令医院不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相关费用,如护理费等。此时,如果等级差别较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严重侵害,因此,申请再次,甚至是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并且一定要达到目的,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生效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准),但医院存在一定过错行为,或者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医院有过错,需要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委托法医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

以上就是作者总结的关于医疗损害的伤残等级的评定的相关的的内容,主要包括了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的两方面的内容,希望这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是遇到医疗事故损害的时候,可以咨询我们365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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