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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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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涉及两方面的当事人,其主体是医务人员及患者,其他与双方有关的人,严格说来不属于医疗纠纷的主体。但是就医患两个主体而言,实际上是代表着两个方面的利益,以医务人员为一方,代表着医院、医疗机构及其所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人的利益;而患者是代表着与患者相关人的利益,包括患者的亲属等。但是这些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主体,比如发生纠纷后,对卫生行政机构的处理感到不满意,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以及对对方委托人的成见,这些都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围。

在患者死亡之后,他的利益关系会发生改变,由可以代替患者的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直接亲属,或兄弟、姐妹及其他旁系亲属以继承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处理有关的纠纷,以保护患者的利益。医务人员是指与当事者所在的医疗机构有关的人员,如医务工作者,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院的管理人员,均应该视为医方的当事者。当然每一方要出一个具有决策权,能够行使自己的权益,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利益的人,主要负责处理纠纷。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纠纷。首先双方都应该进行冷静地协商,不应采取暴力来进行维权,并且双方应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来确定好责任划分。确定好责任划分之后,患者可以要求医院方进行一定的赔偿。具体赔偿需要根据实际损失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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