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审理医疗事故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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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院审理医疗事故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衡好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与保障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关系。“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总体要求,尊重医学自身的特点与规律,合理分配医疗风险,既要依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发展,从而实现为增进人民健康福祉提供法治保障、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司法目标。
2、坚持合法性解释原则。按照崇尚法治、尊重法律、恪守规则的精神,紧紧围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规则予以细化,以更有效的指导审判实践。
3、坚持问题导向与总结审判经验相结合。对当前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且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通过梳理并总结吸收各地审判实践经验,比如北京、上海、安徽、广东、江苏等地关于诊疗过错认定、产品责任承担等的经验做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难点、争点问题作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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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纠纷的新的特点有哪些?
①数量逐年增多:医疗投诉多,要求医疗技术鉴定的多,要求伤残鉴定的多,同时新闻媒体参与的也增多;
②院方败诉的增多: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采用的“举证责任倒置”,使医院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增多;
③赔偿数额增大:医疗纠纷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向医院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只要有对医院不利的情况,尤其是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时患者和家属就大肆喧闹,要求赔偿,数额越多越好;
④处理困难增大:多数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复杂,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而且社会各界一般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应当加以特殊保护,因此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⑤社会影响增大:特别是有些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因患者要求高额赔偿不能满足,而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及相关媒体投诉,加之有些媒体缺乏医学知识,不明事实真相,盲目炒作,给医院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坏。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在日常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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