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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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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婧”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个人非法行医有两类: 1、无医师资格或无医师执业资格者的行医。其方式有: (1)私设诊所或以游动方式开展诊疗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行医者本人承担;(2)挂靠正式医疗机构以“专科或专家......本文有73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一、个人非法行医有两类:

1、无医师资格或无医师执业资格者的行医。其方式有:

(1)私设诊所或以游动方式开展诊疗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行医者本人承担;(2)挂靠正式医疗机构以“专科或专家门诊”名义行医。其民事责任依民法典和民事诉讼规则的精神,由行医人和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3)个人或个人合作执业的医疗机构被吊销或注销执业许可证后继续行医。其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2、有医师执业资格证者的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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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方式有:(1)私设诊所或在家里私自开展诊疗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行医者本人承担;(2)在非医疗机构或他人(单位)私设的医疗机构兼职行医。其民事责任由兼职单位承担,因其具有职务行为性质。应当指出,到正式医疗机构非法兼职从事执业许可范围的业务,不构成非法行医。因此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因为行医人与其兼职的医疗机构都具有主体资格,行为人只负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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