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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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是什么?
(一)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
当事者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患沟通办公室或医疗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医务处医疗办或主任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二)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按规定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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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科室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由医务处牵头成立院内治疗小组或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可能减轻由此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注意做好病人家属安抚和沟通工作;及时审查有关病历资料,注意搜集有关临床医学证据;病历复印和封存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科内难以处理的医疗争议,按争议的类别不同,分别报医务处、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处、医疗总值班或医患沟通办,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四)患者死亡,对发生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
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在尸体冻存条件下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科室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并上报至医务处、医疗总值班。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是什么?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三、对有责任的医疗人员的处罚内容是什么?
由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差错,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处罚;
(1)一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年执业活动。
(2)二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半年执业活动。
(3)三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
(4)四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
(5)严重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6)一般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予以重视并积极解决。不同的医疗纠纷的处理的方式都是不一样的,但是遇到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医疗事故,首先是需要向上级报告的,这样才是符合处理医疗事故流程的,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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