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医患纠纷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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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医患纠纷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途径解决。(调解)
1、行政调解:主管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
医调委做为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协调医患双方的纠纷,最后确定方案,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则顺利解决,否则用其它方式解决。调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实务中调解作用还有待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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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投诉:到医疗机构所在区、市的卫生局投诉医疗结构的违法或违规医疗行为,要求卫生局尽快解决纠纷。如果卫生局不积极解决此纠纷,还可以到省一级卫生厅投诉,并要求解决此次纠纷。
民事诉讼。
主管机构:院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诉前准备:
1、咨询接待:医疗纠纷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较而言,专业性比较强,风险比较高,这些问题要在咨询接待时充分的与当事人沟通,并要求其带全相关医疗文书。在审查文书后,律师做出初步判断,是否接手案件调查(以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基础,是否有过错为辅佐)。
接待后期:等当事人离开后,应立刻查阅相关医学专业知识,请教专科医生和专家,初步判断胜诉可能。如有60%把握,可建议当事人先做因果关系鉴定,再到法院立案。
2、保全证据:包括复印封存病历以及保全实物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封存病历时注意封存袋一头一尾都要贴上封条,并要求医疗机构出具封存证明;另外,对于疑似输液、输血或药物等实物引起不良反应的情况,应及时封存。
查询病历时限:(1)门诊病历,15年。(2)住院病历,30年。
3、尸检:尸体解剖的目的主要是查明死因,尸检过程可以申请法医参加;死者家属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但要注意,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4、分析案情:主要从医院及医务人员资质、病历的真实性、患者损害后果产生原因、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合法性问题等方面着手。
5. 医疗纠纷诉讼是否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才能立案?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要先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才能立案,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来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死亡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行政调解是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不是。因为行政调解只是患者救济自身权利的一种,可以自由选择。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是并列关系,而非程序上的前置。
(二)医疗案件的诉讼过程
鉴定:
(1)鉴定时间
<1>医疗事故鉴定时间: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在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后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予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伤势在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司法鉴定的提起时间:司法鉴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
患者死亡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2)鉴定类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鉴定。
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或司法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很多赞誉,理由是:该鉴定机构不属于卫生行政系统主管,而是属于司法行政系统主管;医疗过错鉴定只能鉴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过错鉴定文书分析意见比较详细,说理比较充分。
伤残鉴定:这个鉴定一般是患方提出,鉴定机构仅对患者的损害后果的定残等级情况进行鉴定,而不去分析因果关系,鉴定的范围值得重视(与医疗争议有关)。
“三期”鉴定:即营养、护理、休息期限的鉴定。
文书鉴定:一般是针对医疗文书是否存在被篡改情况而进行的鉴定,这个鉴定需要提出鉴定的一方有比较多的鉴定知识,鉴定种类有文字形成时间、打印形成时间、笔迹鉴定等等。
拆封鉴定:这个鉴定的目的是判断病历资料被封存以后是否被拆封过。
药物质量检测:这主要是针对疑为假药、劣药导致损害后果的鉴定。
医疗器械质量检测:这针对的是医疗器械的品质进行检测。
尸检: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主要目的是鉴定死亡原因。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关系: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赔偿案件中的唯一鉴定意见,也并非鉴定中的前置程序。在实务中,患方也可以直接通过司法鉴定,得到有利证据,进行举证,证明院方的医疗行为确实存在过错。
(3)鉴定顺位问题:
<1>.在院方提出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想法后,法院一般会引导医患双方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 在实务中,法院会根据起诉状中的诉求立案,如果诉求是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就可以不做医疗事故鉴定,而是双方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过错、因果、评残等鉴定。患方主张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而不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因此患方有权拒绝医院提出的医疗事故鉴定。其理由:(1)诉求是医疗损害过错赔偿,而不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2)主张患者的伤势只因医院过错造成,并未涉及医疗事故问题。
<3>.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顺序问题:《通知》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参照《条例》解决当事人的医疗事故争议,而不是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限制,当事人有权选择行政途径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医疗赔偿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鉴定顺位问题的法理解释:医疗赔偿纠纷属于医疗这一特殊领域的人身损害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赔偿纠纷,本无义务去查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起诉到人民法院,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是在经过权衡以后,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对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权利的一种取舍,也是对经济赔偿数额的一种选择。原告以医疗过错赔偿纠纷起诉,不是以医疗事故纠纷起诉,这种情况,可能会丧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权利。但患方作为医疗事故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当然有选择权,要求行政部门追究医疗事故中医院的行政责任或只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患方作为这一权利的享有者,显然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现行条件下理解《通知》的该条规定,类似于刑事自诉案件中,受害人构成轻伤,是仅主张民事赔偿,可能获得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通过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方式。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经慎重考虑后,决定选择何种诉讼方式,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法院无权干涉。
综上所述,因为现在的医患纠纷发生后总是涉及到患者及其家属的基本身体利益而必须与医院进行协调才能够解决的,一般的人都会选择优先与医院私下进行合理的协商,并邀请官方的机构介入进行调解后不成功的才会进入司法的诉讼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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