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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医患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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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合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常州医患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些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本文有90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一、常州医患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些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

(二)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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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患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纠纷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关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的其他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医患双方协商、调解不成,或者就和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发生争议的,患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2004年4月12日)

对于处理的过程要确保严格和规范,还原事实发生的原因,给双方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医患纠纷处理不好带来的问题是复杂的,处理不好可能导致医闹。这样也会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因此,要非常重视医患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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