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分娩婴儿脐带绕颈窒息,医院未尽规范抢救婴儿死亡,医疗纠纷医院被判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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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两原告王某与张某某是夫妻,原告王某于2012年5月2日到被告深圳某医院住院准备分娩。原告孕期也在被告处作过多次B超等产检,住院后被告给原告及胎儿作全面的产前检查,各项检查结果及指标均正常,被告B超检查发现胎儿可能存在脐带绕颈的风险。5月3日4时45分原告顺产分娩一男婴,但见孩子身体发紫。产科医生说婴儿窒息,要通知儿科医生来会诊,儿科医生会诊后告知原告说婴儿病危需进行抢救。当时医生说要将婴儿转送市儿童医院抢救,但被告却没有救护车,并且被告仅有的一台呼吸机也因长期未保养不能使用,无奈之下只能将婴儿转入被告本院的儿科住院抢救。原告及家人见此情形心急如焚,一再央求医护人员尽快抢救。转入儿科后一个多小时约在3日上午6点左右,被告告知原告婴儿死亡。原告及家人得知此消息悲痛万分,无法接受。
事发后被告的相关医生护人员及负责人都安慰原告及家人,表示医院会就婴儿死亡对原告进行赔偿,并劝说原告尽快将婴儿尸体火化。原告同意将婴儿火化后再与被告协商赔偿时,被告态度却完全转变,始终不明确回复原告的赔偿要求。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李琼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支付死亡赔偿金、一次性赔偿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原告王某为高危产妇,在产检时医院已经预测到原告胎儿存在脐带绕颈分娩时有风险的情况下,在分娩时及分娩后婴儿发生窒息时未对婴儿采取及时、必要、有效、规范的救治措施,甚至延误救治,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造成原告儿子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被告应当对原告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并赔偿原告4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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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路及心得
原告与医院协商未果,委托李琼律师向法院起诉,李琼律师接受委托后先与原告一同到医院要求封存并复印了全部病历资料,同时认真查阅分析了病历,找到了医院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的问题,向原告详细分析了案情,明确了诉讼请求中主张赔偿的数额,向原告告知了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的诉讼程序及相关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的知识。证据及起诉资料准备完整后李琼律师及时向法院起诉立案,并成功为原告向法院申请到了缓交诉讼费。在举证期限内律师提出了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申请,并要求由医院先支付鉴定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原、被告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依据原、被告的申请组织摇号确定了鉴定机构,同时法院指令由被告医院先行垫付鉴定费用。鉴定机构接受法院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委托后组织了医患双方进行听证,根据证据作出了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认为医方违反相关诊疗规范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原告之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属同等因素,参与度比例为41-60%。被告不服鉴定意见,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法院二次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律师围绕本案医方的过错进行了激烈辩论,被告对出庭的鉴定人员进行了质询,鉴定人员一一解答回复了被告的质疑。
经审理后,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50%共计43万多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经二审开庭审理及再次激烈的法庭辩论,二审法院采纳了被上诉人(原告)的意见,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案件取得了原告满意的结果,抚慰了家属悲愤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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