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驾驶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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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驾驶方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的,由对方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如果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由责任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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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国交通法中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了以下五种,分为全责、无责、主责、次责等等,每一种责任相对应的处罚也不相同,以下这几种情形是在交通事故中需要我们负全责的:
1、在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遇到了红灯,司机还继续通行的;
2、司机开车越过了标有禁止穿越的标志或者有设置隔离设施的地方,和其他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的;
3、司机开车进入了非机动车道与正在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
4、司机开车时在人行道上撞伤了行人的;
5、在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的,驾驶者没有避让的;
6、司机在倒车时与后面的车辆发生了碰撞的;
7、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行的,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的;
8、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到了前方行驶的机动车的尾部的;
9、在没有禁止掉头的标志时,机动车没有先让正常行车的车辆先走的;
10、机动车改变车道时,和该车道正常行车的车辆发生碰撞的;
11、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等或者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先让右边的车辆先走的;
12、在环形路口中,环形路口外的车辆没有先让环形路口内的车辆先行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就需要由交警部门及时的处理,一般需要承担主责方或者是全责方的当事人,就需要积极的进行赔偿,及可能更好的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及时解决的话,那么受害方是有权利走法律的程序进行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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