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侵权责任认定划分成哪几种类型?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周小为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周小为”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侵权责任认定划分成哪几种类型? 侵权责任认定划分成以下几种: 1、直接的责任形态和间接的责任形态 这是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责任形态。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责任是有行为人自己承担......本文有91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一、侵权责任认定划分成哪几种类型?

侵权责任认定划分成以下几种:

1、直接的责任形态和间接的责任形态

这是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责任形态。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责任是有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有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相关责任人或与某种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间接的责任形态。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情侣打架轻伤全部赔偿责任都由男方承担吗?

2、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多方的责任形态

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看侵权责任是有侵权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还是有双方的主体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单方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多方责任心态。

3、单独责任形态和共同责任形态

这种类型的判断标准是从加害这一方来考虑的,如果侵权责任是由加害者的一个人单独来承担就是单独责任形态类型,如果是多个加害人,那么侵权责任也会由一个承担向多人共同承担变化,这种后者的承担类型就是共同责任形态。

二、校园侵权行为导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学校责任

1、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责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补充责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公民若故意实施请求行为,且此行为导致特定公民、或者是导致社会的权益被侵犯,那么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就有可能需要承担支付民事赔偿等的民事责任,具体的担责情况,与实施侵权行为后造成的后果有关。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侵权责任认定划分成哪几种类型?”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135958.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