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评定时机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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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评定时机是什么时候?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当事人,在医院治疗终结出院后,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了,如果有内固定物的,就必须要等到内固定物取出来,恢复后再进行伤残鉴定。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这个时候治疗还没有终结,对于将来治疗终结后,当事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是否能够完好如初,还无法判断,依据此时当事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因为这无法反映和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这个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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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仅供参考):
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受伤1~3个月后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受伤3~6个月后进行。
3、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受伤6~9个月后进行。
4、 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受伤6~12个月后进行。
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特别是对于伤残鉴定的评定情况,还应当对相关伤残情况进行分析处理,根据伤残的类型和部位,以及按照不同的程序来确定伤残鉴定等级,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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