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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颈椎评残可能是几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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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詹海心”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交通事故颈椎评残可能是几级? 1、六级 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2、七级 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3、九级 颈部外伤致......本文有235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一、交通事故颈椎评残可能是几级?

1、六级

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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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七级

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3、九级

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六)六级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定级原则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1/3,但<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性慢性重度中毒。

(七)七级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定级原则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2、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cm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跟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跟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双侧乳房部分缺损;

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6、轻度低氧血症;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mm3)];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mm3)]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3、三度牙酸蚀病。

(九)九级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定级原则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后;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交通事故也可能属于工伤,要看专业部门的工商鉴定结果。在鉴定等级规则里,颈部的骨折伤、瘢痕造成的影响和外商导致的狭窄、障碍都是残疾类工伤。工伤判断的另一个标准是发生的时间,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也需要交警部门的相关证据。鉴定会结合医院、警方给出的证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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