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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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渔船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渔船肇事构成犯罪的,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是3~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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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交通事故如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
第四章管辖与程序
第一节 管辖与权限
第六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案件应由下列机构管辖:
案件发生地所在辖区的主管港务监督机构;
发现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行为的港务监督或港务监督机构。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由负责该事故调查处理的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构管辖。
第六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进行管辖。进行委托管辖应将案件有关材料一并移送。
第六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同时有管辖权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或直接管辖。
第六十四条 主管机关执行处罚时,不得超越以下权限:
现场监督员可以做出对船舶、单位和个人口头警告和对个人2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
县港航监督或科级港务监督的监督站可以做出对个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50元以下罚款和对船舶、单位口头警告、书面警告、4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
县港航监督或科级港务监督机构可以做出对个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100元以下罚款、扣留适任证书3个月和对船舶、设施、单位口头警告、书面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
地、市港航监督或县团级港务监督机构可以做出对个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扣留适任证书3至6个月和对船舶、设施、单位口头警告、书面警告、2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地师级港务监督机构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授权的县团级港务监督机构可以做出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各种处罚的决定。
随着海上运输行业的蓬勃发展,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越来越高,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一般情况下是由事故所在辖区的主管港务监督机构管理的,渔民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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