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对交通肇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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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对交通肇事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肇事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肇事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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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肇事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肇事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肇事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肇事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肇事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肇事。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肇事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肇事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肇事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肇事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交通肇事责任认定的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肇事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肇事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肇事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肇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肇事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肇事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肇事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肇事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肇事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肇事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肇事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肇事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肇事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肇事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
(四)安全原则
1、合理避让原则。
交通肇事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肇事,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2、合理操作原则。
合理操作原则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肇事,应负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首先,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一些习惯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而法律不可能列举在参与交通时可能出现的所有行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难以对全部交通行为做出无遗漏的规定。在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些新事物也许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适用合理操作原则认定交通肇事责任,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
(五)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肇事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
从技术的角度出发,造成交通肇事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这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交通肇事的结果。严格来说,这两类原因在交通肇事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区别。发生原因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动性。结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结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动性。这两类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既含有发生因素也含有结果因素。比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在转弯时,驾驶员因车辆超载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车辆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车辆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原因。由于车辆超载,捆绑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蚀车辆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原因。一般认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但]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尽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交通肇事认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肇事成因的技术认定,应该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就应该负事故责任。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
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护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子系统必须要正常运转,这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导致交通肇事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违法者认定事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交通肇事的责任分为了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以及同等责任。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各方在此次事故当中的过程程度来承担责任的,承担多大的责任那么日后就会按照这个责任比例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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