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证人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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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交通事故中涉及的旁观者,能够被称之为证人,而证人的证言,在交通事故中,是有效的。但根据在场的摄像头、行车记录仪,一个甚至多个旁观者的证词中,能够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假设说证人的证词有误,在通过摄像头、行车记录仪中的数据显示与证人的证词相冲突时,以电子证据为准,并将对伪证人冠以包庇罪名受到法律制裁。
受害人与交通违法行为人如因现场证据销毁的情况下,两人经过多次争执、旁人无法介入其中,证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出庭作证,受害人不得以红包、贿赂、恐吓等行为逼迫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享受自主权利。
在交通事故由于电子证据模糊、无法判定事故责任的行为下,以在现场旁观者3人以上的行为认定为主,在法律中,在电子证据无法判定责任时,证人如仅为一人,法官不可因为其证人的一人之词判定事故责任,做出有失公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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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害人与交通违法行为人如发生肢体冲突,应前往医院治疗,并根据医院结果,若受害人具有多处损伤,交通违法行为人将全数承担受害人的所有医疗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交通违法行为人不能再受害人住院期间对受害人实施二次伤害行为,并不得对受害人家人进行恐吓、贿赂等行为。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证人,一旦被判定为证人,所提供的证词必须真实,并深知个人的行为将为当事人带来相关影响,在证人即将出庭前,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有权利对证人实行监控权,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直至出庭结束。
在司法机关因证人的证词得到有力证据时,该交通事故所判定的结果有效,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证人若发生任何安全及其他事故时,可申请公安执法人员的保护。
当然,如证人在私下已经接受交通违法行为人暗地里贿赂、恐吓等行为,成功隐瞒司法机关,导致案件审理完毕,违法行为人获益,受害人可提起诉讼,并申请暗查,将所有已掌握的数据,比如录音、电子探头、事发现场视频、旁观者证词,对案件要求重新审理,请求司法机关重新做出案情判定。
在司法机关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人存在隐瞒、欺骗行为时,有权派出公安执行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抓获,并对案件重新审理,证人如因各种原因做出隐瞒新、欺骗性证词,证人行为已经触犯包庇罪,将视案件情况,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在此呼吁,在遇到交通违法行为时,作为旁观者,第一时间查看伤者情况,拨打医疗电话及交警电话,并拍摄现场照片、视频,肇事者车牌号码,为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留下自己的电话号码,姓名,身份证等信息,待受害者意识清醒后,为受害者提供证人证词等服务,并权利配合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对案情全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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