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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阶段应该是怎样的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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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仲山”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12年5月9日,小孩A某某在穿过人行道时,被B某某行驶在人行道上的电动车撞伤。上海市某区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经查:该电动车套用车牌,......本文有164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2012年5月9日,小孩A某某在穿过人行道时,被B某某行驶在人行道上的电动车撞伤。上海市某区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经查:该电动车套用车牌,最高车速大于20㎞/h,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输出功率为350w,电压为48v。该无牌非标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车辆应当各行其道” 等基本通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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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对该非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显然,该无牌非标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5条对“摩托车”是这样规定的: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第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从上述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电瓶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强制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强制标准,二者都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 因此,无牌非标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而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

该非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即是否有权行使在人行道上,将对判断是否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结果具有直接的关系。

作为小孩A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我提出该电动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是B某某。诉讼中,事故双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是否可采争议很大。

一审法院法院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从而作出判决。B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前上诉。

2013年12月5日,二审法院认为“超标电动车相比标准电动车具有造成更大危险后果的能力,B某某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且行使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进至公交车站时亦未注意通行安全,其过错与A某某的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综合两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B某某应对A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的判决,本院予以变更”。

办案小结: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下面针对这几个问题做相关解释: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审判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3)出示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交通事故赔偿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2、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基本特征

1、人民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在赔偿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组织参加诉讼的其他参加者原告、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参加诉讼,进行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活动。

2、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活动。

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在审理案件中各种诉讼活动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如一审案件所适用的普通程序分起诉与受理阶段、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赔偿案件时,按普通程序分阶段进行审理。

3、诉讼参加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诉讼参加人是赔偿诉讼的主体,他享有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诉讼权利。比如受害人接受调解,放弃部分原本属于自己应得的赔偿项目或金额,或提起上诉权、撤回上诉权,请求执行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等。

同时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履行诉讼义务主要有: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2、遵守诉讼秩序。主要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遵守法庭纪律等。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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