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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交强险垫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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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交强险垫付的条件为:

1.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

2.人保车险接到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其垫付的通知书;

3.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明细和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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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资金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垫付的费用。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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