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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办理醉驾遵循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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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西省公安厅办理醉驾遵循的规定有哪些

山西省公安厅办理醉驾遵循的规定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及《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行使侦查犯罪的职责。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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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山西醉驾怎么处理

可以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程序予以逮捕。

山西省公安厅办理醉驾案件时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刑法》的规定,具体事项亦可参照本省的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处理,为了避免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可以对驾驶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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