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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醉驾扣车什么时候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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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驾驶员醉驾扣车什么时候能取?

车辆在醉驾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被扣留,一般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取回。机动车驾驶员醉酒接受刑事处罚后,其家属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将扣留的车辆取回,由于醉酒后驾驶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等处罚完毕后才可以提车。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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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是多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综上所述,车辆在醉驾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被扣留,一般情况下,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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