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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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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沈丽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醉驾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放火罪、失火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等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驾这一行为首先是涉嫌危险驾驶......本文有84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一、醉驾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放火罪、失火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等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驾这一行为首先是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其次如果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涉嫌的就不再是危险驾驶罪,而是交通肇事罪。

醉驾就等于犯罪,犯罪换来的不仅是家庭事业皆成空,还有牢狱之灾,所以一定要远离酒驾,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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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为方式上,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二、醉驾与危害公共安全能不能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希望、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并且放任该抽象危险状态的出现,其主观恶性比较大,对于具体的危险状态和危害结果是直接故意,不是过失。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不追求、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后果的心理态度不可能是直接的故意,只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实施危险方法,对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危害结果的积极促成,而醉酒驾驶还能考不会采取措施避免。危险驾驶罪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的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危害结果是采取措施积极避免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其中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有十三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 。

总而言之,醉驾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定性、类别等,国家刑法都予以说明。然而,醉驾根据情节、性质的严重性,以及产生的危害后果,如果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那么是可以定性为危害安全罪,当然这还要看具体案件实际情况,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是不能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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