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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交通肇事罪成功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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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8月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东莞市石碣镇某某路从高埗往石龙方向(西往东方向)行驶,行经石碣镇某某路144号对出路段时,该车车头与一名从西北往东南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女,65岁)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11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熊某弃车逃离现场,后在现在附近被治安队员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熊某被抓以后,其家属委托本网律师团队周乃文律师为熊某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积极开展工作,及时会见熊某,跟办案机关沟通,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并取得谅解书,阅卷,研究证据材料,针对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的建议,律师制定了争取缓刑的方案,并在法庭上尽职辩护,打动法官。最终律师的意见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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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880号判决: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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