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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丈夫交通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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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8月3日,周某丈夫朱某未带头盔乘坐颜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颜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颜某未婚,亦无财产,父母还需要赡养,显然找颜某赔偿是不现实的。

办案思路及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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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代理周某赔偿诉讼后,分析认为朱某乘坐轻便摩托车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同时,徐某在厂区道路内未按限速行驶,驾车过路口、门口超速、未减速注意避让,且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应只承担次要责任。本案损害的发生是由徐某、颜某的过错直接结合所致,徐某、颜某构成共同侵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重型厢式货车车主是上海一单位,薛某是颜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登记车主,而颜某已死亡,故对原告方的损失最终应由被告上海某公司、徐某和被告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颜某父母则应在继承颜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则颜某无遗产,其父母不需要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上海某公司和被告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通过执行上海某公司财产,周某的损失五十余万元全部赔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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