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交通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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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彭某,2005年底和同乡李某等一道驾驶自己的车辆回老家山东过年。因大雾高速公路封路,下高速走国道回家。半夜在宿迁境内,彭某等正在车中熟睡,被汽车撞击声惊醒,发现自己车辆在一路口与一辆面包车相撞。此时由李某驾车,其他人都在睡觉。事故造成对方车上一人死亡,一人截瘫。事故责任为双方同责。2006年对方提起了赔偿诉讼。彭某虽听说过对方法院起诉,但因自己没事故责任并未在意。2009年彭某银行帐户近20万元款项被法院扣划,委托本律师调查彭某才知道自己被法院判决承担了事故赔偿责任,而当时驾驶员李某却不需要承担赔偿。因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委托本律师进行申诉和申请再审。
办案思路及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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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阅该案材料,代理人认为该案未合法送达程序违法,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等瑕疵,应予撤销并再审改判。程序违法表现在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先进行送达而是直接进行公告,导致彭某自始至终对此案一无所知,丧失了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机会。基本事实方面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的规定,交通事故中农村居民要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即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要是城镇。案件中原告属于农业户籍,既没有提供其居住于城镇的任何证明,也没有其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明,法院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没事实依据。法律适用错误方面主要表现在将车辆商业保险认定为强制保险。因为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明确规定,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江苏省高院随即转发该函复,并规定2006年8月1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规定。本案中彭某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购买时间是2005年8月22日,原告起诉时间是2006年10月18日,因此本案中涉及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应当为商业保险,而非强制保险。同时,判决作为车主的彭某承担责任,有过错的驾驶员倒不承担责任,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经申诉后,法院进行了再审,再审判决中彭某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事发驾驶员李某则需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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