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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权与客运合同竞合时应选择最有利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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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6日13时20分,郭某乘坐乾安县通达客运公司邢某驾驶的自农安镇发往乾安镇的吉J614?0号客车,当客车行至前郭县乌兰图嘎镇岱音村南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吉A01?66长城牌轿车相撞,导致交通事故,致郭某受伤。郭某住院治疗61天,经鉴定9级伤残。事故经认定邢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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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是郭某的代理人。本案虽然由交通事故所引起,但是却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的竞合,即郭某与客运公司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郭某与驾驶人邢某、李某是侵权关系。这时作为代理人就要选择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起诉才能保证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经调查,李某驾驶的长城轿车没有投保交强险,邢某驾驶的客车属于客运公司所有,且投保了营运保险。遂与当事人沟通后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最终胜诉得到了足额赔偿。

裁判结果

被告客运公司立即赔偿原告郭某人民币133302.95元(其中镶牙2700元、面部瘢痕修复1550元,颈部后期治疗费6000元,护理费6623.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19980.56元,伤残赔偿金89098.40元。),鉴定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客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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