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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保险公司不能以未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而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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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2日李某东驾驶自用轿车在           路口与张某驾驶的       重型自卸车相撞,导致李某东受伤,驾驶的轿车受损严重。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东无责任。李某东驾驶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司乘险。张某驾驶的自卸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造成轿车修车损失154000元、人伤损失3万余元。张某除交强险限额外无力赔偿。李某东向自己所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律师办案思路及心得

李某东在起诉张某后,虽经法院多次调解,但是张某无力支付赔偿。自行向保险公司理赔又遭拒,无奈找到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向当事人告知撤回对张某的起诉,仅起诉张某的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然后依据商业险合同起诉       保险公司,要求履行商业险合同义务。并明确告知其“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侵权人张某的求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愿意将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所需的材料转交保险人。”后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李某东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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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车辆保险理赔金160745元,司乘险理赔金20000元,合计1807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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