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适用法律有哪些?2021船舶碰撞都有责任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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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常见情形有哪些?
一、无过失船舶碰撞
无过失船舶碰撞,是指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其处理原则为相互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各方自己承担。根据《海商法》第167条的规定,无过错的船舶碰撞,包括由于不可抗力、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
1、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自然外力和社会因素,如台风、海啸、战争、暴乱等,导致船舶碰撞他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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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又称意外原因造成的碰撞,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即自危险局面形成之前直至碰撞发生或将发生为止的整个期间,船舶已恪尽职责,运用了通常应有的驾船技术,未违反航行规则,但仍不能预见或避免潜在事件造成的碰撞。其中,由于第三方侵权造成的碰撞,无论是第三方直接碰撞两船,还是一船因第三方外力侵害被动地碰撞另一船,两船间互不赔偿,但对于侵害的第三方,两船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其索赔。
3、无法查明的原因,是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一方犯有过错,或无法证明过错与碰撞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适用无过失船舶碰撞确定法律责任时,各方须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具以证明,排除一切的法律推定。
二、共有过失引起的碰撞
船舶碰撞一般都是由于双方的过失造成的,这种共有过失的碰撞事故,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应确定各方过失的责任,按过失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三、单方过失引起的碰撞
通常是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在泊位上的船舶,或系泊浮筒的船舶以及浪损等。在航船之间的碰撞,极少有单方过失引起。(过失包括船舶所有人管理上的过失和船舶驾驶上的过失。)单方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应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波及第三方,过失方还应承担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四、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
1、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是指船员已尽到谨慎责任、无违章,并充分运用了良好的驾驶技术,仍不可避免碰撞的发生。即发生船舶碰撞不是驾驶人员的故意和过失,而是意想不到的原因所致。
2、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碰撞,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致船方无法抗拒的强制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是指发生碰撞的船舶在驾驶上不存在任何失误,双方都不能举证说明碰撞原因,主管机关和专家也鉴定不出原因。
船舶碰撞适用法律有哪些?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给船舶碰撞下了这样的定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海商法》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据此可知,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如下:
(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船舶碰撞码头栈桥或其他不属于船舶的物体,不属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碰撞的船舶,一方必须是除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位以下的小型船艇以外的海船和其他移动式装置,他方必须是除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艇,包括海船、内河船、20总吨位以下的小型船艇。
(2)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是指事实上可供船舶航行的任何水域,不论在该处是否有潮汐或在该处是否有航行的公共权利。在我国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有长江鸭绿江等。发生在与海不相通的或者不能用语于舶航行的内河湖泊上的碰撞不构成船舶碰撞。
(3)碰撞须有损害结果,即有人身伤亡、财产的灭失或损害的事实。船舶碰撞如果没有造成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不构成船舶碰撞。因此只发生碰撞而未产生损害,船舶碰撞仍然不成立。
2021船舶碰撞都有责任怎么赔偿?
1、船舶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或者不能确定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不负赔偿责任。
2、在船舶碰撞案件中,除责任划分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是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焦点,这关系到碰撞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在船舶碰撞中,碰撞往往给双方造成巨大的损失,包括船舶损失、货物损坏、人身损害、沉船救助、沉船打捞、船舶时间损失等。这些损失往往是由于船舶价值更大,导致海事事故诉讼对象变得非常庞大。如何确定海上碰撞损失与赔偿的优先权,已成为海上碰撞案件研究的焦点。
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我国船舶碰撞事故赔偿制度大多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方根据过错程度向受害方支付赔偿。在船舶碰撞案件中,碰撞责任通常是由双方进行辩论的,而赔偿的确定则是通过明确双方的责任来确定的。在碰撞事故中,船舶必须根据自身的过失承担碰撞造成的损失,包括自身的损失和对方的损失,也需要根据事故的原因赔偿对方的损失。
4、当然,为了保护船员的个人利益,国际法普遍规定,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负有连带责任,以保护第三人的个人利益。在船舶货物灭失的碰撞中,可以参照“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责任的有关豁免和限制。这些保护与船舶碰撞最密切相关的是海上过失豁免。这一豁免条款经常在发生碰撞的船舶所载货物丢失的情况下援引。
由于船舶碰撞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过错造成的,因此承运人通常可以对海事过失承担责任而不承担责任。即使在相互过失碰撞中遭受损失的所有人向另一艘船提出了侵权赔偿要求,他也只能根据其过错的比例得到另一方计算的赔偿金额。也可以调用载体的其余部分。免除责任。
6、在船舶碰撞赔偿规则中,还应考虑船舶优先权制度、赔偿限额、船舶保险制度、碰撞责任保险制度等相关规则,以最大限度地合理保障我国的权利。在船舶碰撞事故中,我们必须明确船舶的赔偿限额,因为在诉讼过程中,赔偿限额对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规定,船舶只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碰撞事故责任。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超过赔偿限额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必须界定船舶赔偿限额,以减少船舶自身的赔偿限额或保护船舶自身的赔偿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船舶自身的权益。
7、船舶留置权在赔偿过程中往往涉及多方债权,也可能影响赔偿秩序。船舶留置权制度赋予某些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这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也可以使其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优先权的内容如下:
第一,船长、船员和船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要求、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劳动法、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是船舶经营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船舶吨位税、引航费、港口费和其他港口费的索赔。支付救助费用的索赔,和5。为保护船舶的权利,上述优先权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优先权诉讼。
第三,受害方的损害义务。船舶碰撞时,损害当事人应当赔偿损害当事人的损失,这是损害当事人的责任,受害方应当相应地承担尽量减少损失的义务。虽然我国的海商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受害方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者的民事责任。”一般民法原则也适用于船舶碰撞案件。
8、关于受损害方的损害义务,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受害方为减少损害而合理支付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新损害,可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2)受害方应当采取措施,损害当事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害已经成功减轻,损害当事人从中受益,损害方对减少的损失不负责任。
(3)受害方因经济实力不足而未能减少损失,对无法减少的费用,受害方不能得到赔偿。由于受害方的经济实力不足,并不是由损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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