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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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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联粮油贸易公司 (简称“华联公司”)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安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7年10月27日,华联公司与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decom s.a)签订买卖合同,向后者购买12,000吨(可增减10%,由卖方选择)散装黄豆粕,约定货物价格为中国蛇口或赤湾港cfr fo(成本加运费,不负责卸货)每吨280.6美元,加开立信用证期间的利息后,每吨286.6美元;装运期限为1997年11月6日至12月6日。豆粕的蛋白质含量以45%为基准;含水量最多12%。之后,华联公司按发票单价每吨286.6美元计付了货款。

1997年11月25日,华联公司为上述进口豆粕与华安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单,该保险单正面记载:运输工具为“仁达思”轮(m.v.“ramdas”);起运日期为199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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