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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法的原则和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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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吴元勇”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海难救助法的含义 海难救助法(lawofsalvageatsea),又称“海难救助法律制度”,指的是调整海难救助以及由海难救助引起的或与海难救助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难救助法......本文有70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一、海难救助法的含义

海难救助法(law of salvage at sea),又称“海难救助法律制度”,指的是调整海难救助以及由海难救助引起的或与海难救助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难救助法的原则

海难救助法以公平、公共利益和鼓励救助为其基本原则。其任务是通过调整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促使社会财富得到有效的保护。鼓励救助最终是为保护公共利益服务;成功的救助人获得丰厚的救助报酬是鼓励救助的重要手段;特别补偿的支付是海上运输发展到今天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海难救助法中特有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三、海难救助法的发展历史

海难救助法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海难救助的产生和发展与人类航海贸易的产生和发展是并存的。

最早的海难救助法产生于古代欧洲的地中海地区,当时的表现形式为地区性航海习惯法。根据公元6世纪的《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及罗马法学家的著作,公元前9世纪的《罗德海法》中就有了关于海难救助的记载。其中规定:对遇难船实施救助者(主要是本船船员)应获得奖励,对掠夺者则应予以惩罚。

在中世纪,海难救助法有了相当的发展,但仍然表现为地区性航海习惯法的形式,未能形成国家统一的法律。欧洲沿海地区出现的《奥列隆惯例集》进一步规定:如船舶受载出发,在航程中途不能续航,船员应尽可能挽救货物。撒花那个人在收到货物时,须按完成航程的比例缴付运费,并给付救助费。这时的救助更多的是一种“纯粹救助”。

到了近代,海难救助法开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如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事条例和英国1713年安妮十二法案就对海难救助作了规定。此后,各航运国家有关海难救助的立法相继出现并不断完善。

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最早可追溯到1929年12月3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一些有关海难救助的。1992年11月7日颁布的《海商法》第9章关于海难救助的22条规定,标志着中国海难救助法律制度已走向完善。

至于这方面的国际公约则主要是《1910年关于统一海难救助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这两部公约都是为统一各国有关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则,逐步实现海难救助法的国际统一化而制定的。

四、海难救助法的调整范围

海难救助法是海商法的组成部分,是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其调整的主要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也有不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组成规范主要的属于“私法”、实体法之范畴,但也有属于“公法”、程序法范畴的。具体来说,海难救助法的调整范围,即其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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