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船舶碰撞损害纠纷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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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作为《民诉法》的特别法,《海诉法》独创了 “ 海事确权诉讼 ” 这一概念。但是,对于确权诉讼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是否可以相互转换问题,《海诉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着分歧。本案审理中,倾向意见是普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确权程序,希望通过理论的探讨以及实践积累让该制度日臻完善。另外,本案还涉及到船舶优先权的实现程序以及光船租赁人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这里将一并讨论。
〖案情〗
原告 佳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华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长泰”轮为钢质杂货船,所有人为佳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泰集团”),经营人为长江轮船公司,船籍港为巴拿马。“北极星( arctic star)”轮为普通钢质货船,光船租赁人为香港华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华邦”),登记港为蒙古国乌兰巴托,证书签发地新加坡。
2006年5月31日,“长泰”轮靠泊在港一码头中部,左舷靠码头。同日,“北极星”轮靠泊在连云港港一码头南部,左舷靠码头。该轮当时动态如下:0200时装货完毕;0400时引航员上船,与船长交换有关船舶操纵信息;0410时船向右甩尾,船体离开码头后向左调头过程中,驾控系统突然失灵,不能倒车;约0420时“北极星”轮船首碰撞靠泊的“长泰”轮右舷中部,致第二货舱右舷中部约高2.6米x宽1.7米形成破洞,“长泰”轮货舱进水,货物湿损,船体下沉。经过抢险,“长泰”轮的险情得到控制。 “北极星”轮船首部正中主甲板上出现1米左右见方的凹陷和1.5米长的裂口;球鼻首约有直径20cm圆面(正中前部位)凹陷,未见裂纹。事故发生后,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港务分公司和连云港海事局组织抢险救助“长泰”轮及该轮所载货物。随后,“长泰”轮在连云港进行了船舶临时修理,又前往省市石岛进行船舶恢复性修理和坞修,并进行船检。从涉案船舶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至“长泰”轮实际海损修复完毕前后共耗时16天。在船舶修理期间还发生燃油费、船员工资等一系列费用。因此,佳泰集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在涉案纠纷开庭后,“北极星”轮被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拍卖。随后,原告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将本案由普通诉讼程序转化为海事诉讼确权程序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主张碰撞损失 3,363,540.867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并提供了连云港海事局签发的“北极星”轮与“长泰”轮碰撞事故调查处理通知书等相应证据,以证实“北极星”轮在本次碰撞事故中应负有全部赔偿责任,并请求在“北极星”轮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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