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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案例分析: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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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孔伟成”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案情〗 2000年10月12日晚22时,原告赵国荣所有的“苏海门渔03016”船(以下简称“03016”船)正在吕四渔场150渔区2小区作业。此时,前方不远处有一艘走锚船正向“03016”船靠近,很快该走锚船的......本文有67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案情〗

2000年10月12日晚22时,原告赵国荣所有的“苏海门渔03016”船(以下简称“03016”船)正在吕四渔场150渔区2小区作业。此时,前方不远处有一艘走锚船正向“03016”船靠近,很快该走锚船的锚绳挂住了“03016”船船头桅杆,致“03016”船右船艏部与走锚船左船艏部紧挤一起,在大风中不断地上下轧碰。由于两船无法开档,“03016”船的船员用刀将走锚船锚绳砍断,两船分开,走锚船随即离去。事发后,“03016”船船员发现本船的船艏部被撞损,舱内开始进水,船员在进行自救的同时呼叫“03004”船前来施救。由于当时海上风大浪大,“03004”船无法航行,至次日凌晨5时才赶到出事渔区,将“03016”船9名船员救起,“03016”船在当天7时沉没。由于正值捕捞高峰期,“03004”船施救后,载着“03016”船9名船员在海上继续作业。10月20日,“03004”船返港。同日,原告向江苏渔监吕四分局递交了“事故报告书”。10月23日,江苏渔监吕四分局对“03016”船船员进行了调查,并向东海渔监作了汇报。之后,东海渔监要求海事局和、、江苏、等地渔监部门协查事故发生时的走锚船。2001年2月18日,东海渔监向江苏渔监出具了“调查意见”,认定被告林成方、许连刚、卢赵云、丁德才、杨谷定共有的“浙象渔运055”船(以下简称“055”船)为肇事船。

为此,原告赵国荣诉请判令被告林成方等赔偿船舶、捕捞、船载鱼货和船上生活用品等损失。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提供两船碰撞的相关证据具有排他性,可以推定“055”船就是走锚的相对方船舶,其与本船即“03016”船发生碰撞的事实成立。同时,由于两船碰撞之前作业和走锚的具体情况难以查明,运用避碰规则无法认定双方碰撞的责任比例。所以,鉴于两船碰撞事实实际上已经发生,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对船舶碰撞无法判定责任比例的,作平均负赔偿责任处理。据此,判决被告林成方等连带赔偿原告赵国荣因船舶碰撞所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52,507.27元。

被告林成方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撤回上诉。

〖评析〗

茫茫大海之上,一旦发生船舶碰撞,其现场无法保留,其经过稍纵即逝。因此,通过综合审查判断双方提供的证据,尽最大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就成了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关键。本案中,原告指认被告船舶就是碰撞发生时的相对方船舶,而被告否认事故发生时其船舶在碰撞现场,双方各执一辞,并均提供了证据材料加以证明。最后,法院运用海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常用的事实推定方法,对相关事实进行演绎推理,比较有说服力地得出了被告就是碰撞另一方当事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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