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报酬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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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上救助打捞局
被告:广州中油油品销售中心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9年2月21日0455时,承运被告所有的90号汽油1500吨的“闽海油3”轮在距港进港航道1号标0.4海里处慢车航行。0505时,值班水手发现艏甲板锚机处有小火花,立即向大副报告,大副交代水手把定航向并停车后,前往查看。20分钟后“闽海油3”轮发生爆炸。船员救火未果而弃船,约1000时,被两艘渔船救起。同日0615时,钦州港务局在得知有一艘船在钦州港航道起火后向钦州港务监督局报告,钦州港务监督局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并成立了救助指挥小组。0815时,钦州市消防支队官兵乘钦州港务局所属“钦兴”轮赶赴现场。0945时,“钦兴”轮在距1号标约3海里附近发现了难船。当时海面风力7级,阵风8级,浪高4—5米。“钦兴”轮仔细观察火情后,使用桅杆上的消防枪灭火,但因灭火设备功能有限,灭火效果不理想。由于“闽海油3”轮的锚设备和系缆设备均被炸毁,“钦兴”轮无法通过拖带改变难船方向以便灭火。因“闽海油3”轮随风继续向西南方向漂移,指挥小组命令“钦兴”轮严密监视船舶火情动态,同时注意海面搜索,救助落难船员。1818时,难船已漂移到距钦州港进港航道1号标16.5海里的海面,情况危急。交通部值班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交通厅和广西港务监督局采取措施,调动救助力量,防止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指挥小组奉命又调派了务局的“防港拖6”轮和“钦兴”轮一起实施救助。2300时,两艘拖轮追上了“闽海油3”轮,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施救,只能在周围监视。
同日1353时,交通部电话通知原告予以施救。1358时,原告通知其救助站,要求“穗救拖9”轮立即赶赴现场。1520时,“穗救拖9”轮起锚开航。1915时,原告又通知其所属的“德顺”轮开往现场。22日0100时,“穗救拖9”轮抵达现场,与“防港拖6”轮等船舶一起守护难船。0444时,“德顺”轮抵达难船附近,钦州港务监督局通知其不要开往难船现场,等候交通部指示。0480时,钦州港务监督局传达交通部指示,“德顺”继续守护,其余船舶退离现场。1315时,“德顺”轮向原告报告称:难船不再爆炸,但有浓烟冒出。1330时,“德顺”轮靠近“闽海油3”轮,用消防水枪对其进行灭火。1415时,交通部指示在“闽海油3”轮大火被扑灭后将其拖回。1420时,大火被扑灭,“德顺”轮继续对难船喷水降温。1500时,“德顺”放救生艇派人到难船检查。1510时,检查人员确定难船已无火并已冷却。1530时,“德顺”与难船接拖完毕开往钦州港,但是由于难船没有舵效,“德顺”轮未能将难船拖至钦州港。2225时,“德顺”轮在钦州港0号标锚地将难船交给“钦兴”轮和“钦监巡01”监督艇,并抛锚继续守护。同日,“闽海油3”轮船东书面委托原告将“闽海油3”轮拖回钦州港安全位置。24日1250时,“闽海油3”轮船东代表、钦州港务监督局与“德顺”轮对“闽海油3”轮进行交接。交接时难船上的状况为:艏楼被炸、第一货油舱盖被撤掉、辅机损坏、大副脑颅崩裂死亡、船舶倾斜。1500时,“防港拖6”轮将难船拖回钦州港港池浮筒。25日,钦州港务监督局与“闽海油3”轮船东办理了船货交接手续。钦州港务监督局考虑到船货及港口的安全,要求“闽海油3”轮将船载汽油卸于码头。2月26日,“闽海油3”轮实卸被告所有的1420吨汽油于广明码头仓储有限公司的油库。本案获救货物——1420吨汽油的价值为2,8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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