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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担保的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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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货方提供海损保证金(general average deposit)

即由收货人在提货以前,向船舶所有人提供分摊共同海损的现金担保。根据《理算规则》,保证金应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以保管人的名义存入银行。根据《1974年规则》,保证金应以船舶所有人和保证金交付人所分别指定的代表的联合名义,存入经双方指定的银行,开立特别账户。保证金的使用由理算人决定。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退还,不影响各方的最终分摊责任。保证金若产生利息,属保证金交付人收益。若保证金超过最后确定的分摊金额时,应将其金额退还给保证金交付人。《1994年规则》对此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2.由货物保险人提供海损担保函

共同海损担保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是收货人向船舶所有人提供的,经货物保险人签署的,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的书面文件。发生共同海损以后,收货人为了及时提取货物,可以请求货物保险人向船舶所有人提供此种担保函。根据担保函,货物保险人向船舶所有人保证,一定支付经过恰当理算的有关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的分摊额。海损担保保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限额担保函,另一种是无限额担保函。

限额担保函(limited guarantee),是保险人以对被保险人应赔付的金额为限而出具的书面保证。根据限额担保函,若分摊金额与货物保险金额相等,或比保险金额小时,则保险人就全额赔付货方应该摊付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若分摊金额比保险金额大时,保险人则按保险金额与分摊金额的比例赔付分摊金额,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此种担保函使船方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故船方一船不愿接受这种限额担保函。

无限额担保函(unlimited guarantee),是保险人出具的不论货物保险金额大小,保险人都对该项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予以全额赔付的书面保证。在无限额担保之下,如果该项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超过了货物的保险金额,则在保险人向船舶所有人做出全额赔偿以后,可向被保险人收回超过保险单责任的部分。为了确保向保险人收回这部分数额,保险人在提供无限额担保函时,都要求被保险人签署一份“反担保函(counter guarantee)”。此种反担保函的作用在于保证将保险人超过保险单责任而赔付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退还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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