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CL FAIR”轮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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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clfair”轮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
原告:珠江货柜运输中心。
被告:铁行渣华荷兰公司(p onedlloydb.v)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6年2月9日、12日和15日,珠江货柜运输中心在中国三埠签发了编号分别为prbt-96008、prbt-96009和prbt-96012的3套全程提单给威铭洋行委托加工服装的时新服装厂。其中,prbt-96008、prbt-96009号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时新服装厂,收货人为凭指示,承运船为“ooclfair”轮,装货港为中国三埠,卸货港为危地马拉的普尔多。丘特扎尔港。该两提单载明货物集装箱箱号分别为gstu5609103、knlu3071375,各装有225箱成品服装,由时新服装厂、中国国际商业银行等背书。该两集装箱货物由珠江货柜运输中心安排运到,然后转运到目的港。2月5日,渣华香港公司(nedlloyd(h.k)ltd.)作为铁行渣华荷兰公司的代理人接受珠江货柜运输中心的订舱,分别出具了编号为hkgva207、hkgva208的订舱单,该两订舱单上注明的托运人为珠江货柜运输中心。2月10日该两集装箱货物在香港装于“ooclfair”轮。渣华香港公司作为铁行渣华荷兰公司的代理人在香港签发了编号为hkgva207、hkgva208的二程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装货港为香港,卸货港为危地马拉的普尔多。丘特扎尔港,收货人分别为“prbt-96008号正本提单持有人”和“prbt-96009号正本提单持有人”。
prbt-96012号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时新服装厂,收货人为凭指示,承运船为“neddejima”轮,装货港为中国三埠,卸货港为危地马拉的普尔多。丘特扎尔港。该提单载明货物集装箱箱号为tpxu6932857,内装225箱成品服装,由时新服装厂背书。该批货物由珠江货柜运输中心安排运到香港,然后转运到目的港。2月9日,渣华香港公司作为铁行渣华荷兰公司的代理人接受珠江货柜运输中心的订舱,出具了编号为hkgyt620的订舱单,该订舱单上注明的托运人为珠江货柜运输中心。2月16日该箱货物在香港装于“nedlloyddejima”轮。渣华香港公司作为铁行渣华荷兰公司的代理人在香港签发了编号为hkgyt620的二程提单,该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时新服装厂,收货人为凭指示,装货港为香港,卸货港为危地马拉的普尔多。丘特扎尔港。
上述3份二程提单背面条款第25条第(1)款订明:“本提单背面条款中没有提及的所有事项均适用荷兰法律。”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prbt-96012号提单项下的tpxu6932857号集装箱于1996年3月23日2400时在普尔多。丘特扎尔港卸货;prbt-96008、prbt-96009号提单项下的gstu5609103、knlu3071375号集装箱分别于1996年3月24日0100时和0105时在普尔多。丘特扎尔港卸货。12月19日,渣华香港公司给珠江货柜运输中心发出一份传真,称:该公司的危地马拉代理人告知,上述货物已被危地马拉海关交给了收货人。该传真同时称:“在危地马拉港,货物卸船后便由当地的海关监管,承运人与货物交付无关,唯一有权处理货物的机关是危地马拉海关。因此,负有法律责任的应为当地海关而不是承运人。一旦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后,承运人的责任便告终止。请珠江货柜运输中心径向危地马拉海关就货物的损失进行索赔。”铁行渣华荷兰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供货物交给海关的交接清单,也没有提供有关危地马拉关于海运货物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铁行渣华荷兰公司在庭审中出示了其向珠江货柜运输中心收回的3份正本二程提单,这3份提单均有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背书。
威铭洋行于1997年2月3日以珠江货柜运输中心和珠江货柜运输中心香港分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造成其损失为由,凭其持有的prbt-96012号正本提单和prbt-96008、prbt-96009号正本提单分别向海事法院起诉。1998年10月6日,广州海事法院分别作出判决: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赔偿威铭洋行prbt-96012号提单货物的损失70,200美元及利息(利息从1996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威铭洋行对珠江货柜运输中心香港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560美元由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负担;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赔偿威铭洋行prbt-96008、prbt-96009号提单货物的损失140,400美元及利息(利息从1996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威铭洋行对珠江货柜运输中心香港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4,200美元由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负担。珠江货柜运输中心不服上述两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22日对两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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