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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公司与仓码公司、特发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提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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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翠玲”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坚尼地城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祥,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朱解、石同文,正义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本文有150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坚尼地城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祥,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朱解、石同文,正义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原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蛇口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蛇口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建雄,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建设路发展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李锦全,经理。

诉讼代理人:曾亦军、何正大,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上诉人):(香港)粤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74-77号粤海大厦4字楼。

法定代表人:孔鸿博,董事兼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铭,广东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市海岛开发贸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南华路华子石西村2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江友芬,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孙亚南,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香港)华港发展公司。住所地:香港沙田伟华中心第1室9字楼e室。

诉讼代表人:梁键华。

粤海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粤海公司)诉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仓码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和仓码公司诉中国深圳外轮代理公司(下称外代公司)、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下称特发公司)、珠海市海岛开发贸易公司(下称海岛公司)、华港发展公司(下称华港公司)无正本提单代理放货、提货纠纷案,由海事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后,粤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7月29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仓码公司、外代公司、特发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粤海公司的子公司富辉公司于1989年1月3日和2月21日与华港公司分别订立了两份购销合同,约定富辉公司将两批共1万套电冰箱散件卖给华港公司,每套在香港卖方仓库的交货价为250美元,总值250万美元,由买方负责到达目的港后的仓贮。合同签订后,富辉公司根据华港公司的委托,于1989年1月10日书面委托粤海公司代华港公司办理1万套电冰箱箱体由香港运至深圳蛇口赤湾港的运输手续。粤海公司接受委托后,于1989年1月26日和2月21日分别将各5000套电冰箱箱体及其附件在香港交给仓码公司承运。仓码公司向粤海公司出具了四份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是粤海公司代华港公司;收货人是粤海公司。上述提单项下的两批货物运至深圳蛇口赤湾港后,均由集装箱公司接卸。集装箱公司的货物记录单表明:委托单位为招商局驳船运输公司“蛇口”有限公司代华港公司。由于华港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粤海公司未将正本提单交给华港公司。

1989年1月26日,华港公司通过叶永明委托特发公司将第一批到达的5000套电冰箱箱体报关。叶永明以特发公司的名义向外代公司出具保函,要求办理提货手续。外代公司给叶永明一份盖有进口货物提货章的副本提单。特发公司持此副本提单向海关报关。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及报关单位均为特发公司。5月3日,特发公司的下属企业万科公司代特发公司缴纳了5000套电冰箱箱体的关税,海关放行。10月23日,华港公司与万科公司达成协议,由华港公司支付50万元人民币,提取了3000套电冰箱箱体,其余2000套抵押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蛇口支行,由蛇口支行代华港公司支付万科公司代垫的关税50万美元。

1989年2月21日,仓码公司承运的第二批5000套电冰箱箱体运到赤湾港后。外代公司于22日向集装箱公司的职员陈刚提供了加盖进口货物提货章的副本提单作报关之用。9月30日,海岛公司持进口货物许可证、报关单等报关文件,将该批电冰箱箱体及附件报关进口,因没有缴纳关税,海关未予放行。后由于该批货物长期存放在仓库中,引发仓储纠纷,被法院和海关联合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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