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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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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rovisional rules for general avera□e adjustment

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供海上运输合同 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作为中国的惯例,据以进行共同海 损理算的规则,简称《理算规则》。中国国际贸易 促进委员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正确地进行共同 海损理算,促进国际贸易与海洋运输的发展,于1969年 设立了共同海损理算处,并继而制定《北京理算规则》, 1975年1月1日公布施行。它的内容包括前言和共同海损 的范围、共同海损的理算原则、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 算、共同海损的分摊、利息和手续费、共同海损担保、 共同海损时限、共同海损理算的简化等8条规定。

关于共同海损的范围,《北京理算规则》概括为:① 为了抢救船舶和货物等而造成的船、货等合理损失;② 船舶驶入避难港的额外费用;③船舶由于驶往避难港而 延长航程和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船员工资和给 养,以及消耗的燃料和物料的费用;④救助费用,抢卸 和重装货物等的费用以及其他额外费用。根据对共同海 损范围的这一规定,共同海损以存在共同危险为前提,以 求得共同安全为目的,不包括为了安全续航而产生的费 用和损失。为了照顾国际习惯,《北京理算规则》又规 定:船舶因本航程中的意外事故,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 必须修理时,在修理港合理停留期间所产生的某些额外 费用和损失也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为了提高理算工作的效率,《北京理算规则》规定: 共同海损理算应尽量简化,避免繁琐的手续和计算;理 算书应力求简明扼要,便于执行;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 可以作简易理算;对于共同海损金额较小的案件,经征 得主要有关方的同意,可以不进行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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