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2号”轮救助报酬争议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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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于一九八0年二月四日代表申诉人“海安2号”轮的大部分货方就他们与被诉人×××(以下简称救助人)间关于救助报酬的争议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根据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诉人和被诉人分别指定王恩韶(后由高隼来代替),和沈志成为仲裁员,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邵循怡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一、案情
根据救助人提供的材料和证件,“海安2号”轮触礁和救助的情况如下:
“海安2号”轮于1978年10月4日在由驶往新加坡途中,在西沙群岛北礁即北纬17°06东经110°30处搁浅。属于救助人的“穗救201”轮于10月5日16∶00时抵达现场。由于双方未就签订救助契约问题达成协议,考虑到难船上船员的安全并根据船长的要求,“穗救201”轮在现场进行守护。10月8日,天气恶化,7820号台风前锋已进入南海,难船机舱破裂进水,电源中断,船长发出sos求救信号并决定弃船。“穗救201”轮冒很大风险在黑夜中放出救生艇将难船全体船员20人救出,并于10月11日送到黄埔港。
10月13日,“海安2号”轮船长与救助人×××签订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格式的救助契约。
关于难船的情况,救助人于1978年10月7日至18日派出“穗救6号”轮及技术人员进行了勘察,结果如下:
(1)该轮搁浅时艏向240度,在7820号台风过后艏向已移至192度。船体受海浪冲击剧烈震动。
(2)最高潮时,该轮船艏吃水0.5米,船艉吃水1.6米,低潮时该轮全部干出,周围600米范围内礁石已全部露出水面。
(3)左舷从102号肋骨至75号肋骨处共有八道裂缝,每道长约20公分,宽约2公分;右舷从50号肋骨至54号肋骨处船壳板自载重线以下严重折皱。甲板起拱形,舭部有一个50×70公分的破洞。
(4)燃油舱已破裂,燃油已全部漏掉。
(5)第一和第二舱双层底已破裂进水,第二货舱也已进水,底层货物已被海水浸泡。
(6)机舱自23号至25号肋骨严重变形,主机底座裂开进水,海水淹至发电机及主机下半部。
(7)甲板上所载醋酸和双氧水因受台风及风浪冲击,部分已受损。
“穗救6号”轮勘察完毕后回补充设备。救助人于10月16日派2600匹马力的救助拖轮“穗救202”到现场守护。
1978年11月2日,“穗救捞6号”(总吨6503)救助工程船、配备临时赶制的四艘卸货驳船(6m×4m×1m)、三艘海上工作艇(40马力)和空气压缩机、发电机、券场机等设备以及103名救捞人员从黄埔启航,4日到达北礁。首先用了四天时间在礁盘的西南边炸开一条长420米和宽14米航道,设立40个灯标,以便安排卸货和减轻难船搁坐力,然后拖绞难船出浅。
11月10日开始卸货,12月29日卸货。卸货期间气候恶劣,每天风力都是5到6级东北风。为了加强卸货进度,在驳船因低潮不能靠近难船时,救捞人员冒着危险扛着货物涉水趟过600米礁滩,然后将货物装上驳船。
在东北强风季节过去以后,救助人于1979年3月28日派出“穗救6号”、“穗救201”和“穗救207”前往现场。经过补好难船漏洞,充气排水,抛了三组出浅锚和在船艏安设一副推力把杆,于1979年4月19日成功地将难船拖绞出浅。4月23日“穗救207”将“海安2号”轮从北礁拖回黄埔港。
由于无法与船方取得联系,救助人于1979年9月24日将“海安2号”轮出售。船舶的救助报酬问题,不属于本案的仲裁范围。
关于获救货物的数量和价值,根据1979年7月黄埔理货公司理货的结果,全部获救货物仅有400余吨。已由救助人先后于1979年(仲裁程序开始以前)和1980年(仲裁程序开始以后)分两批出售。第一批货物售价为人民币217,757元,运杂费码头仓租等费用17,700元;第二批货物售价213,246.40元,装卸及运输费用12,679.02元,合计净值400,624.38元,再扣除已由货方支付的理货费人民币20,000元,货物的获救价值为人民币380,62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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