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无船承运人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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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无船承运人的独特法律地位身份、无船承运业务的复杂性以及航运本身的高风险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产生无船承运业务的法律风险。无船承运业务在经营中应该采取以下防范对策:谨慎选择代理人和签订完整严谨的代理协议,制定工作流程和工作指导书,优化工作流程,通过责任保险手段转移风险。
关键词:无船承运人业务 风险 防范
无船承运人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在发达国家的货运代理业务中占有绝对的比重,许多世界知名的物流公司都是以无船承运业务为基础进行全球物流设计和管理,为跨国公司提供全球资源配置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无船承运业务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小,行业经验相对薄弱,在发展中必然面临着许多经营风险,而其中如何防范无船承运业务法律风险尤为重要。
一、无船承运人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地位
1.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英文简称nvocc(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最早出现在美国的法律中,美国海事委员会将其定义为:无船公共承运人是指不经营海运船舶却提供海运服务的公共承运人,无船公共承运人相对于海运公共承运人时是托运人。我国《》中没有关于无船承运人的规定。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中首次在法律中使用了“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的规定,可以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归纳为:不经营国际运输船舶,但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经营者。
2.无船承运业务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二、无船承运人业务常见法律风险
由于无船承运人的独特法律地位身份、无船承运业务的复杂性以及航运本身的高风险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产生无船承运业务的法律风险。吴联灿彭肇东在其《我国无船承运业务中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中将无船承运人面临的具体风险概括为:未尽自身职责而引致的赔偿责任;因其他当事方过错而遭受的损失风险;基于共同海损分摊而产生的责任;其他可能的损失风险。实践中无船承运人业务常见的法律风险如下:
1.无单放货
所谓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提货人的行为。按照国际航运管理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法定责任。
2.放单风险
这实际上是在fob条款背景下托运人识别问题。
案例简介:
t公司是中间商,向s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贸易条款fob。z指定由无船承运人a作为承运人,运费条款为到付。货物实际上是由s交给a的,而且中国境内报关单显示的经营单位均为s。现在z公司要求承运人a在提单上显示t为托运人,提单上托运人不显示供货方s,同时要求提单应该直接签发给t。
案例分析:
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在以上案例中,t是与承运人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托运人;而s是货交承运人的人,也是当然的托运人。如果s提出同样的要求,即要求记载为托运人并取得提单,无船承运人a则会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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