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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宝集团广州菲达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无正本提单交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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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案涉及无提单交货纠纷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依据涉案提单的约定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承运人签发了记名提单,在向提单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是否负有要求提货任提示或者提交正本提单的义务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国,即使记名提单,承运人仍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据此判决承运人赔偿卖方的货物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美国法律。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提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据此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托运人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万宝集团电器菲达厂(以下简称菲达厂)

被告:美国总统轮船公司(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imited )。 (以下简称轮船公司)

第三人:菲利(广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公司)

第三人:中国长城工业广州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

1993年7月29日,菲达厂与gb lighting supplier (以下简称艺明公司)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一份协议,由菲达厂向艺明公司提供一批灯饰。协议约定:菲达厂发货后将提单传真给艺明公司,艺明公司须在三天内将货款全数汇出;菲达厂收到汇款通知副本,再将提单正本交付艺明公司; 若有违法提货行为,视诈骗论。由于菲达厂没有出口经营权, 故委托长城公司和广州外资企业物资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手续。

8月14日,长城公司接受菲达厂委托,将910纸箱照明灯具及变压器装入一个40英尺的集装箱,箱号为aplu701135,并以托运人的名义向轮船公司托运,在黄埔港装上轮船公司所属的eagle wave v.002轮。轮船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记名提单,提单编号aplu023158043.21日, 广州外资企业物资进出口公司下属的菲利公司接受菲达厂委托,将783 纸箱照明灯具、变压器和灯罩装入另一个40 英尺的集装箱, 箱号为icsu2302804,以托运人的名义向轮船公司托运, 在黄埔港装上轮船公司所属的eagle comet v.112轮。 轮船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记名提单,提单编号aplu023157949. 两套提单均记载:承运人为轮船公司,收货人为艺明公司,装货港黄埔,卸货港新加坡,运费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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