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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运人中远公司诉记名为托运人、收货人的无船承运人运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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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被告:(美国)运通货运有限公司(sunway uneinc)。

第三人:省建材进出口公司。

第三人:山东省市进出口公司。

1993 年10月12日,第三人山东省济宁市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济宁公司)与美国凯意公司(hoi yi inc)签订了大蒜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fobusd330mt,保险、租船均由买方自理(卖方可为买方代办有关订船、冷冻箱的手续,海运费由买方货到目的港时支付),信用证付款。尔后,买方凯意公司委托美国uct国际货代公司(uct international inc)代办运输事宜。1993年11月3日,uct公司彭灿忠先生发传真至被告运通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james先生,表示:我们决定接受4140美元每冷冻箱的运价。同月10日,uct公司西蒙先生又发传真给运通公司美国总部的jamesjun先生,表示:接受双方在电话中协商的有关500吨大蒜的事宜,要求安排1993年11月16日装船,并请与供货商李先生联系确认运费。翌日,jamesjun先生传真uct公司彭灿忠先生称:根据你方要求,确认冷冻大蒜运费为4140美元/40′柜(cy/cy),承运人为 cosco(即原告);已从我方青岛办事处收到确认传真,24×40′冷柜将于1993年11月16日离开青岛,12月5日到(美国)长滩;根据协议,你方应在我们交货之前把全部运费和文件费以支票送到我方在纽约的办公室。随后,运通公司美国总部即将上述情事传真告知其在青岛的办事处,其青岛办事处则告知济宁公司:收货人凯意公司已委托其运输大蒜。济宁公司经与凯意公司确认后,在货物产地将所售大蒜装入运通公司派来的集装箱内。装箱前,植检所和山东省商检局在产地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植检和商检,并分别出具了检验证书。1993年11月16日,运通公司的代理接受上述货物后签发了列明托运人为济宁公司,收货人为“凭苏黎世联合银行通知”,通知方为“奥帕金融财务公司(opalfinance corporationltd.)”及凯意公司,货物总重量为 550140kgs,温度要求为+1℃的“cosuqlb394533”号运通公司提单。提单上注明“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货物装船后,运通公司将该提单正本寄给济宁公司。济宁公司收到后,根据其与凯意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的约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相关单证交议付银行。1993年 12月2日,信用证开证行瑞士银行向议付行中国银行济宁分行作出付款承兑。

1993年7月19日,运通公司与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324-a的服务合同。根据该合同,运通公司应向中远公司提供不少于约定的最低数量的集装箱,中远公司应保证给予运通公司运价优惠(其中美国西部港口运费为每40尺冷藏集装箱3800美元),运通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nvocc bond no.100985)操作运输事务。运通公司接受uct公司代理凯意公司的托运后,即根据该合同向中远公司托运前述货物。中远公司于1993年11月16 日向运通公司签发了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均为运通公司的“cosuqlb394533”号中远公司提单。提单中载明:货物总重量为476880kgs;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实际上运通公司一直未付)。提单中未载明相应的温度要求。该全套正本提单一直为运通公司所持有。

1993 年12月3日,运通公司向凯意公司发出到货通知及运费单,告知“cosuqlb394533”号提单项下的货物共24×40′冷箱,将于1993年12月 12日到达,收货人应凭适当背书的正本提单提货,并应付清运费104592美元及文件费45美元,该款项请付至全通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公司;运通公司与全通公司系同一公司的两种称谓)。

1993年12月12日,上述提单项下货物由中远公司所属的“民河”轮运抵美国的长滩港。但收货人凯意公司未来提货。12月17日,经中远公司北美公司许可,凯意公司委请美国农业局(usda)对该货物进行检验,发现大蒜质量有问题,并根据集装箱内温度过高这一事实,初步推定船方(承运人)负有责任。12月27日,凯意公司委托律师向运通公司提出索赔,运通公司又当即向中远公司索赔。 1994年1月6日,中远公司邀运通公司协商该票货物的处理问题,要求运通公司在1月10日前告知是否接受该货,逾期将自行处理。运通公司将这一要求转告了凯意公司。凯意公司于1月7日传真运通公司,表示放弃货物。运通公司称其当即将该情况传真告知了中远公司,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中远公司称未收到此传真,亦未以其他方式得知该消息。1月12日,中远公司告知运通公司,其索赔无依据,要求其尽快提货。1月18日,中远公司通知运通公司,除非你公司在本月 21日前提货并付清55000美元的滞延费,本公司将以适当的方式处理货物。1月21日,中远公司再次致函运通公司:我们第二次通知你们,我们将对 24×40′冷箱大蒜行使权利,费用由你公司承担;请付清延滞费等156180美元并告知你们的真正意图,若再无回复,将认为你公司放弃货物。2月4日,中远公司以挂号信通知运通公司:由于你公司不履行提货义务,我公司认为该货物已被放弃。2月8日,经中远公司申请,美国海关对该货进行检验后,禁止在美国销售。2月10日,中远公司将这一检验结果告知运通公司,指出货物只能出运或销毁,要求运通公司尽快拿出意见。3月1日、2日,中远公司通知运通公司,其将从3月4日开始处理该批货物。3月4日起,中远公司分三批倾到了该批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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