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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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航运中,对承运人责任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是三个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承运人责任期间
在《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其卸下船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即钩至钩原则。《维斯比规则》沿用了相同的规定,即舷至舷原则。《汉堡规则》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括自承运人在装运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其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即港至港原则。
我国采纳了《汉堡规则》的规定,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承运人免责事由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多达17项的免责事项,《汉堡规则》废除了承运人的航海过失免责,对于火宅,由索赔方负举证责任,但火灾常发生在航行途中,事后证明船方过失非常困难。
我国《海商法》第4章以《维斯比规则》的规定为责任基础,采纳《汉堡规则》中若干合理的、行之有效的规定,并博采其他国际公约的规定及习惯做法,形成自己的承运人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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