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的租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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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通常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全额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并不是说租金绝对不可以扣减。租金通常是以预付的方式支付半个月或30天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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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的含义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它以约定的某段期间为租期,在此租期内船东收取租金,租船人使用该船的运载能力。
(1)满足租船人在某段期间需要船舶承运货物或补充船队运力不足;
(2)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在国际上还存在解释分歧;
(3)船东对船舶仍然有占有权和控制权;
(4)租金率的确定是以船舶的装载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洽谈;
(5)期租船经营中的淡水、部分货损、货差索赔由合同规定;
(6)租期较长的合同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
(7)定期租船中有一种特殊的方式称为航次期租,以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该航次的日数和合同规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并支付租金。
支付租金与撤船
定期租船合同的租金条款:(1)租金的支付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在租船合同中承担的一项最重要的义务 。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额 、货币种类、支付方式,不得扣减地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租金通常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全额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并不是说租金绝对不可以扣减。租金通常是以预付的方式支付半个月或30天的租金。
(2)撤船。合同中通常规定 ,在承租人没有准时、全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撤船。出租人行使撤船权后,我国《海商法》规定出租人仍可以向承租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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