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应负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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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1)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损害;(3)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4)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所谓“应有的谨慎”,指在救助作业中应仔细小心、认真负责,根据救助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可能的合理措施。如果救助人在救助作业中未尽到应有的谨慎,造成了救助作业的失败或环境损害的产生、扩大,则救助人不仅丧失请求救助报酬或特别补偿的权利,而且须对其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此外,救助人还应承担“积极”和“消极”性质的义务。“积极”性质的义务,是指救助人若难以迅速、有效、独立地完成作业,则应根据需要,寻求其他救助人的合作;“消极”性质的义务,是指对于救助人完全有能力迅速、有效、独立完成的作业,则就不应该为了减少自身的风险和责任,或为了达到其他个人目的而不适当地要求其他同行参与救助,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或虽未增加费用,但扩大了被救助方的损害,就会产生救助方的法律责任。
若被救助方合理要求其他救助人参与救助,已参与作业的救助人不能因可能影响自己的救助报酬而拒绝。但如能证明被救助方的此项要求不合理或这种加入将导致救助的困难或危险程度的增加,原救助人有权建议被救助人撤销其要求,被救助人坚持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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