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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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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补偿是对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规定,是海难救助制度的一项新发展。救助方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可获得特别补偿: (1) 救助方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而不论救助是否取得效果; (2) 救助方没有获得救助报酬 或获

  特别补偿是对“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规定,是海难救助制度的一项新发展。救助方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可获得特别补偿:

  (1) 救助方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而不论救助是否取得效果;

  (2) 救助方没有获得救助报酬 或获得的救助 报酬少于救助费用(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

  特别补偿的数额按以下三种情况确定:

  ①如果救助人进行的救助作业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特别补偿的数额为相当于救助人所花费的救助费用。

  ②如果救助人进行的救助作业取得了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效果,特别补偿的数额可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30%。如果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补偿的数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 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100%。

  ③在任何情况下,上述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照《海商法》第180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 ,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上述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分别由不同的人承担。一般情况下,救助报酬可作为共同海损由船方和货方或其保险人分摊;而特别补偿则由船舶所有人或其参加的保赔协会承担。因此,特别补偿首先得由船舶所有人支付给救助方,然后再由船舶所有人向其他应承担责任的被救助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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