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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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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烈文”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光船租赁合同,又称光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不同于航次租船合同......本文有58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光船租赁合同,又称光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不同于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具有四个特征。

  光船租赁合同,又称光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有关光船租赁的标准合同格式中,较为突出的是波罗的国际航运公会(BIMCO)制定的标准光船租赁合同(BARECON)(PDF文件下载)。BARECON有A、B两种格式,A格式用于一般的光船租赁,B格式用于通过抵押融资的新建船舶的租赁。A、B格式中均有船舶租购方面的规定,供当事人自由采用。

  光船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是,船东在按船舶的夏季载重吨每公历月或每30天向租船人收取租金的同时,负担船舶的折旧费和租船佣金;而租船人支付了租金后有权任命船长、配备其他船员,同时负担船员工资伙食、船舶的维修、船用物料供应和船舶装备、润滑油、淡水、燃料、港口费、装卸费、洗舱费、垫舱物料及压舱物、代理费及其他正常合理的费用。

  光船租赁合同不同于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维修和保养、船长和船员的配备,并承担相关风险和费用;

  (2)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航行、管理、调度、营运,并承担相关风险和费用;

  (3)承租人按照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和支付租金;

  (4)出租人不得擅自在出租船舶上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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