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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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事请求保全
(一)海事请求保全概说
1海事请求的概念和项目
海事请求是海事诉讼领域中经常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与此相联系的,还有海事请求权、海事赔偿请求、海事请求人等概念。然而到目前为止,中外海商法界也没有对海事请求作出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规范性定义。
关于海事请求的项目,也仅在有关扣船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出现。具体的项目规定,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基本一致,只是文字表述上略有变化而已。
2海事请求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海事请求保全是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一种特殊形态。但是,海事请求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相比还具有以下区别和特点:
(1)条件不同。
(2)依据不同。
(3)管辖不同。
(4)对象不同。
(5)目的不同。
3海事请求保全的分类
海事请求保全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以下两种分类:
第一,根据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分为扣押船舶;扣押船载货物;扣押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冻结承租人可以收取的运费或租金;对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五种。
第二,根据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受理案件的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又可以分为诉前(裁前)保全和诉中(裁中)保全二种。
4海事请求保全管辖的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2)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原则。
(3)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则。
5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
(1)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
(2)海事请求保全的担保。
(3)对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审查。
(4)对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裁定。
(5)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执行。
(6)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解除。
(7)海事请求保全与诉讼
(8)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及其责任
(二)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1申请扣押船舶的条件
申请扣押船舶应具备相应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2扣押船舶的范围
我国可以扣押的船舶有两类:一是当事船舶。是指引起海事请求的发生或者发生的海事请求与其直接有关的船舶。二是姊妹船舶。是指对与当事船舶有一定联系的其他船舶的习惯称谓。船舶的姊妹关系体现为两艘船舶同属一人所有。 一、海事请求保全 (一)海事请求保全概说 1海事请求的概念和项目 海事请求是海事诉讼领域中经常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与此相联系的,还有海事请求权、海事赔偿请求、海事请求人等概念。然而到目前为止,中外海商法界也没有对海事请求作出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规
3扣押船舶的方式
一是死扣押。是指在扣押期间,船舶不能投入营运,更不能设置抵押权或者进行处分。
二是活扣押。是指仅限制被扣押船舶的处分权和设置抵押权,允许船舶继续营运。
4关于重复扣船和多次扣船
重复扣船是指基于同一海事请求扣押已被扣押过的船舶或者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其他船舶。法律原则上禁止重复扣船,但也有例外。
多次扣船是指基于不同的海事请求两次以上扣押同一船舶。多次扣船与重复扣船的根本区别在于扣船所依据的海事请求是否相同。
5强制拍卖船舶
(1)强制拍卖船舶的概念、特点和性质
强制拍卖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扣船后,实体纠纷审结之前,为避免因长期扣押造成相关费用或船舶毁损等经济损失,根据扣船申请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船舶实行强制出售,保存价款的制度。
强制拍卖船舶具有强制性、公开性、法定性和程序性的特点。
由于强制拍卖船舶时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定,故强制拍卖船舶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海事请求保全,而非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船舶。
(2)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关系
第一,海事法院与拍卖委员会的关系。
第二,海事法院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关系。
第三,海事法院与买受人的关系。
(3)强制拍卖船舶的条件
拍卖船舶具有法定性的特点。故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在判决前对扣押的船舶实施拍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9条规定:“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4)强制拍卖船舶的程序
第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二,海事法院审查和裁定。
第三,当事人申请复议。
第四,成立拍卖委员会。
第五,发布公告和发出通知。
第六,鉴定、估价和确定底价。
第七,竞买登记。
第八,展示被拍卖船舶。
第九,拍卖。
第十,拍卖成交和移交船舶。
(三)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1扣押船载货物的概念和特点
扣押船载货物是指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了保全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扣押船舶运载货物的强制措施。 一、海事请求保全 (一)海事请求保全概说 1海事请求的概念和项目 海事请求是海事诉讼领域中经常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与此相联系的,还有海事请求权、海事赔偿请求、海事请求人等概念。然而到目前为止,中外海商法界也没有对海事请求作出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规
扣押船载货物(简称扣押货物,下同)与扣押船舶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主体上,扣押货物与扣押船舶恰恰相反。
第二,扣押货物所依据的海事请求限于债权。
第三,扣押货物与货物留置权有密切的联系。
第四,扣押船载货物,必须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货物。
第五,申请扣押货物的价值必须与其债权数额相当。
第六,已被扣押的货物不能再次扣押。
2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条件
申请扣押船载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第二,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被申请人应当是海事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并应当承担支付某项费用的义务。而且,被申请人所负的债务已经到期。第三,被扣押货物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海事请求保全的目的,在于保全海事请求并最终实现海事请求。
3扣押船载货物的范围
扣押货物的范围,就是对扣押货物所依据的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人所有的货物。扣押货物主要有因运费、租金、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请求而申请扣押货物等类型。
4扣押船载货物的数量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5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
5.强制拍卖船载货物
拍卖货物程序须参照拍卖船舶的规定。
同时,拍卖货物程序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第一,拍卖货物可以突破扣押货物的期限限制,申请提前拍卖货物。第二,对拍卖货物申请的裁定有具体时间要求。第三,除海事法院拍卖外,还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拍卖。
(四)船用燃油、物料的扣押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用燃油、物料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0条及该法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
二、海事强制令
(一)海事强制令概说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海事强制令的目的是使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即通过责令被请求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被请求人作出一定行为,保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二)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管辖
海事强制令是海事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强制令制度,仅在海事诉讼这一特定的范围内应用,适用的主体仅限了海事法院。
一、海事请求保全 (一)海事请求保全概说 1海事请求的概念和项目 海事请求是海事诉讼领域中经常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与此相联系的,还有海事请求权、海事赔偿请求、海事请求人等概念。然而到目前为止,中外海商法界也没有对海事请求作出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规
对于起诉后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管辖,应当向已经受理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对于诉讼或者仲裁前申请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3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向我国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可以执行海事强制令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另外,受理诉讼前海事强制令案件的海事法院也可以取得对实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这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1条中同样得到了肯定。
(三)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条件
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四)海事强制令的程序
1海事强制令的申请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担保
3对海事强制令申请的审查和裁定
4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复议和异议
5海事强制令的执行
6申请错误的责任
三、海事证据保全
(一)海事证据保全的概说
1.海事证据保全的必要性
2海事证据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海事证据保全只能依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海事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
第二,海事证据保全仅适用于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进行保全,不适用于对其他证据的保全。
3海事证据保全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区别和联系
二者的区别是:其一,目的不同。其二,条件不同。
二者的联系是:其一,二者的指向的对象大部分是一致的,都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其二,方法相同。
(二)采取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
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三)海事证据保全的程序
1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2海事证据保全担保
3对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裁定
4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复议和异议
5海事证据保全措施的执行
6申请错误的责任
四、海事担保
(一)海事担保概说 一、海事请求保全 (一)海事请求保全概说 1海事请求的概念和项目 海事请求是海事诉讼领域中经常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与此相联系的,还有海事请求权、海事赔偿请求、海事请求人等概念。然而到目前为止,中外海商法界也没有对海事请求作出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规
1海事担保的概念和特点
海事领域中所涉及的担保,包括两种:一是海商事中的一般债权担保;二是海事诉讼及其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担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规定的海事担保仅指后者,即在海事诉讼及其相关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保障当事人的海事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因此,称之为海事诉讼担保更为恰当。广义的海事担保包括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所涉及的担保。狭义的海事担保仅指采取保全措施所涉及的担保。
与民事债权担保相比较,海事担保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海事担保的设定不以被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必要。第二,海事担保如何设定等,具有很强的法定性。第三,海事担保是诉讼或与诉讼相关的活动中设立的担保,其意义主要体现在程序层面上。第四,海事担保与诉讼程序联系在一起,故法律对海事担保有特殊的要求。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原有诉讼担保制度的发展
第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统一了诉讼前与诉讼中保全提供担保的做法。
第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对弱化了法院依职权干预。
第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扩展了担保的适用范围。
第四,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了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
第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了提供担保的方式。
(二)海事担保的种类和方式
1海事担保的种类
基于提供担保的主体和目的的不同,海事司法实践及海商法学理论上,习惯于把海事担保区分为反担保和担保两种类型。
2海事担保的方式
从不同的角度,海事担保可以有多种分类。以担保的方式不同,可以把海事担保分为金钱担保、信誉担保、实物担保三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3条规定了现金、保证、抵押、质押四种担保方式。
(三)海事担保的程序
1海事担保的提交与接受
2海事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数额
3海事担保的减少、变更和取消
4海事担保的期限
5海事担保过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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