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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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适用何种法律,也取决于签订何种合同条款。在适用中国法律的前提下,本文着重于探讨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对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的影响。
一、关于船舶建造合同
船舶建造合同,指船舶建造人按约定的条件建造船舶,由定造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合同一方当事人为船舶建造人,又称为承揽人,通常是造船厂家;另一方当事人为船舶定造人,又称为购买人,通常指船公司。合同的标诉物是船舶,船舶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故而船舶建造合同与一般商品合同相比,有其特殊之处,如合同金额巨大,周期长,单件或小批量生产及技术要求高等等。
关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学者们主要有两种观点。一处观点认为船舶建造合同是买卖合同,适用于有关买卖的法律。另一种观点认为船舶建造合同是承揽合同,适用有关承揽合同的法律。船舶建造合同在性质上常表现为混合性质。所谓混合性质,指的是一个合同包含两个以上的合同内容。因为船舶的建造活动极为复杂,因而合同关系也表现出复杂性。就船舶建造合同而言,其内容的覆盖面极为广泛,因而表现为多种合同内容的结合。笔者认为,对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而应作具体分析。因为船舶建造合同在法律上尚没有明确的范例,因此是一种无名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不同,合同的性质就会不同因此,认定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应探求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目的,就不同类型的合同,分别认定。如果合同重在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则此类船舶建造合同应定性为承揽合同;如果合同重在以等价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则此类船舶建造合同应定性为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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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承揽合同条件下,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的归属
建造中的船舶,是指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船舶建造完毕并交付定造人之前,所有用于建造船舶的材料和附件的总和。它可能是完工船舶即制成品,也可能是在建船舶即半制成品,甚至可能是刚进船厂的船用材料的设备。在承揽合同条件下,合同双方未对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约定的,其所有权的归属如何呢?我国《海商法》及其它民事法律法规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都未有直接规定,但从某些条款可作间接推导。
《海商法》第25条第2款:"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依照民法的一般规定,留置权的发生应当具备三个要件: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和占有的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二在修船合同关系中,由于可能存在定期租船、定期租赁等法律关系,为了保护修船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承认债务人所经营(未必拥有所有权)的船舶可以成为船舶留置权的标的;但在基于造船合同产生的留置权中,由于留置物是新建船,不可能存在租船的情况,故排除了债务人是船舶经营人的可能,即只有债务人是建造中的船舶所有人时,造船人方可留置其船舶,换一个角度说,法律赋予了造船人留置权的同时,也肯定了债务人即船东对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
根据以上分析,在承揽合同条件下,选用的结果对船厂是非常不利的。船东从船舶一动工就享有合同船舶的所有梳,即使其拒付船款或有其他重大违约行为,船厂除了行使留置权外不得对船舶做任何处分,这对船厂而言极具风险。
三,在买卖合同条件下,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的归属
如果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情况就会大不一样。我国〈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按照合同或其他合同方式转移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这样的法律规定具有相当的弹性,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进行有选择的约定。
买卖合同条件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有以下三种:
1、交船时转移所有权
交船时转移所有权,船厂的利益得到较充分的保护,如融资造船,在船东解除合同时,可以寻找新的买家等等。但对船东而言,在建造过程中,若船厂倒闭或有其他毁约行为,而此时船东不享有所有权,仅仅是船厂的债权人之一,这就使其先前支付的预付款或部分船价面临极大的风险。
2、立即转移所有权
是指合同签订后,建造中的船舶一动工,其所有材料、设备一进厂,所有权就归船东所有。这一条款只有当船东负责全部船舶建造费用的筹措时才会被使用。但这种做法在实务中对船东仍有凤险。如限制了船东对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灵活度,一旦船舶有严重的质量的缺陷,这时对交付船舶的所有权的拥有反而变成负担。
3、建造期间转移所有权
在船舶建造期间向船东转移所有权是一个中间的解决方案,在建船舶所有权根据船东给船厂的已付金额在合同签订后和正式交船之前逐步转移给船东,也就是说只要船舶一开始建造、船东一付款或材料、设备使用于建造中的船舶,船东即拥有对船舶及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对尚未使用于船舶但已打上标记的材料,船东仅对其已付款部分享有所有权。当然,船东最好如将其对船舶所有权办理登记手续,以避免船厂不履行合同或破产元支付能力时追飞回已付金额的风险。
从上述的讨论中我们不难得出,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对建造中船舶归属的影响,由此可见,实务中船舶建造合同当事人双方对此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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