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押船载货物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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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押船载货物拍卖】
申请人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扣押期满,被扣押人在扣押期届满不提供担保,在货物又不宜继续扣押的情况下,海事请求扣押船载货物人可以在申请诉讼或者仲裁后向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法院提出拍卖船载货物的申请,对于无法或不易保管的货物,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海事法院在收到海事请求人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的申请后,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载货物的裁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拍卖裁定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停止拍卖裁定的执行。
拍卖扣押船载货物,由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法院指定本院执行人员和聘请拍卖师组织实施,也可由海事法院委托的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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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对扣押货物申请的规定
海事请求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可以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应当属于被请求人所有。(参见海特释第19条)
扣押数额规定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
怎样规定保全扣押期限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十五日。 海事请求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扣押船载货物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关于申请拍卖
船载货物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货物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货物。 对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物品,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关于拍卖申请裁决
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载货物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载货物的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拍卖机构的规定
拍卖船载货物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组成的拍卖组织实施,或者由海事法院委托的机构实施。 拍卖船载货物,本节没有规定的,参照本章第二节拍卖船舶的有关规定。
关于申请其他保全
海事请求人对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本节规定。(参见海特释第38、40条)
【被扣押船载货物拍卖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可以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应当属于被请求人所有。
第四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
第四十六条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十五日。
海事请求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扣押船载货物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船载货物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货物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货物。
对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物品,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第四十八条 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载货物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载货物的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拍卖船载货物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组成的拍卖组织实施,或者由海事法院委托的机构实施。
拍卖船载货物,本节没有规定的,参照本章第二节拍卖船舶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海事请求人对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本节规定。(以下内容摘自《海事诉讼程序法》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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